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市場中的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和監督工作。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對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車站和港口碼頭及其工作人員實行資質管理,嚴格市場準入和持證上崗制度。針對從事危險貨物物輸的單位和個人參差不齊的情況,為確保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應實行高度專業化的危險化學品運輸。
公路運輸企業的資格審查:主要是依據交通部關于發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號)文件的要求:
(1)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2)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 業技術管理人員;
(3)具有較為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章制度;
(4)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人員,應具有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并頒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5)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具,應符合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 3130)規定的條件,并具有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頒發的符合一級車輛標準的合格證。
申請與審批程序:
(1)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2)交通運政管理機關審驗;
(3)根據審驗結果,由交通運政管理機關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
對于非營業性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需事先向當地交通運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由交通運政管理機關核發《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對于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準,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水路運輸企業的資格審查:水上運輸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除外)單位運營資格,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按其規定辦理。
2.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人員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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