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必須設在城市的郊區,不應設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和鄉鎮,宜選在當地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方向。廠礦企業的生產附屬性倉庫,不應設在城市的居民生活區和公共建筑區。小型倉庫選址時應視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定。
(2)大型倉庫一般分區設置,其行政管理區和生活區應設在庫區之外,并用不低于2米的圍墻將其與庫區隔開。大型倉庫與鄰近居民區和公共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50米,與鄰近工礦企業、鐵路干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00米,與公路的距離不應小于50米。
(1)生產、儲存物品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甲、乙類為化學危險物品。甲類有硝化棉、金屬。鉀。赤磷、己烷、乙炔、氯酸鉀等,乙類有硫磺、煤油、硝酸銅。氧氣、氨氣、桐油漆布及其制品等。
(2)化學危險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之間應設防火間距。甲類化學危險物品庫房之間至少保持20米的防火間距,當倉庫儲量較少時,可減至12米。甲類化學危險物品倉庫距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距離至少為50米。乙類危險物品庫房距離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距離至少為30米,與其他民用建
筑的防火距離至少為25米。庫區圍墻與區內建筑的距離至少為5米。甲、乙類化學危險物品倉庫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具體規定布置。
(3)庫房應采用通風式屋頂,早晚打開門窗進行自然通風,中午不宜打開門窗,墻腳還可設通風洞。為避免陽光直射入庫和因玻璃上的氣泡疵點引起聚焦著火,庫房最好采用毛玻璃或深色玻璃裝修的高窗,窗下部離地面至少2米。
(4)庫房地面應根據貯存物的性質而建構。遇水易燃燒的物品庫房,應采用防水浸漬的地面;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宜采用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5)大型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設避雷裝置。在所有危險物品倉庫內,必須采用防爆型或密封型的電氣照明設備,若考慮亮度或防爆燈不便安裝,可用“壁龕式隔離照明燈”或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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