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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險品駕駛員崗位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4-10-24 14:16:55

    一、危險品駕駛員須知:


     

    1 、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符合交通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和《 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規定條件,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規定審檢合格,并發給相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2 、凡從事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市)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3 、凡從事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安全行車里程達五萬公里以上。


     

    4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年齡在50 周歲以下,并一年檢查一次身體(在縣級以上的醫院檢查)。


     

    5 、有一定機械常識及故障判斷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備較強的臨危處置能力。 6 、須一次交納風險抵押金3000 元以上。


     

    二、嚴格遵守國家、行業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管理規定,按時參加政府、行業和企業組織的駕駛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學習和考核。


     

    三、隨車攜帶運輸危險、化學品貨物的有關證件,如道路運輸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運輸危險貨物時,經過特殊地段,要按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行駛。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貨物時必須索要運輸貨物的運單、數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運單。


     

    五、隨車攜帶的滅火器、GPS 設備,防滑鏈、三角木、防靜電地線必須齊全、有效,并按時檢查。


     

    六、全車所有各種警告標志(如反光帶和防爆、防毒文字圖案,駕駛室頂部放置的危險品標志燈),必須潔凈明目、干凈、平整牢固。


     

    七、嚴格遵照車輛及其設施的“強行保養”制度,發現隱患或故障應及時排除或維修。


     

    八、自覺保護GPS 監控車載終端設備,嚴格執行GPS 車載監控管理制度。


     

    九、主動和自覺接受公安、交警、運管人員和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監控和檢查,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十、熟練掌握事故現場處理程序和規定要求,防止危險、化學品因事故釀成爆炸、瀉漏、污染等重大惡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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