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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險品車輛停放及停車場安全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4-10-29 15:18:28

    1. 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管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

    3. 內容

    3.1 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非法停放在沒有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質的停車場。

    3.2 進入公司專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進入停車場停放的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持道路運輸證、質監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已到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規定懸掛標志和標志燈。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超載報警器和行駛記錄儀。

    3.3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2)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抵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域內。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后方可準予導入相應停車區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匯報并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傾倒殘液。

    3.4 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建設必須取得規劃許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的要求。

    3.5 公司專用停車場工作人員負責以下日常檢查和管理工作:

    (1)停車場要保證專用車輛有地方停放,專用停車區域(周圍)懸掛或粘貼“危險”標志。

    (2)所有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不允許裝載有危險貨物。

    (3)停車場有專人值守,對車輛出場、回場進行登記,對停放車輛進行統一管理,并對停車場的安保狀況負責。

    (4)停車場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滅火器等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規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車輛不得阻塞消防車通道和堵擋消防栓。

    (6)停放的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7)停放車輛按順序停放在專用停車場所,現場應設置定置線、區域標志、警示標志、道路指示標志、限速標志、進出口標志、減速帶等。

    (8)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在停車場內吸煙和動用明火。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內。

    (9)在停車場內禁止以超過限速的速度行駛。

    (10)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雜物,車場內應保持清潔和道路暢通,進出口不準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11)配備必要的安保設施和監控系統,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12)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停車場。

    (13)做好《停車場值班記錄》和《車輛出入停車場場記錄》等相關記錄。

    3.6 公司建立專用停車場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3.7 車場若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監、環保、質監等部門。

    3.8 公司對違反危險化學品車輛停放管理的行為人,按照責任追究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給予處罰。